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熟食品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市场内设有卫生管理部门,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卫生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8.卫生管理。
市场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每500平米设一名专职保洁人员,日保洁时间在12小时以上。
市场内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厕所干净、整洁、无异味。
市场病霉生物防治达到国家标准,防治设施到位率100%。
9.给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保持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和设备设施。
10.垃圾处理设施。
市场应设立集中、规范的垃圾站(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
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11.禽类管理。
市场内严格控制活禽销售与宰杀,活禽交易区和宰杀加工间要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域隔离,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12.野生动物管理。
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二)农贸市场周边管理规范标准
1.营业房门前实行“三包”,不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挂、乱张贴现象。
2.车辆停放规范、整齐、有序,有专人管理,无乱停放现象。
3.市场周边地面干净,有专人保洁。
4.市场周边无场外交易,秩序良好。
5.市场周边给排水设施完善,排污管道畅通。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由汪寅炬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市场举办者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是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要求全面负责举办的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并明确市场内经营者责任。
市场内经营者责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度,不占道经营,不乱堆乱挂物品,不扩摊经营,不乱扔垃圾,摊位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自觉维护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督促指导城区各区块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农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内外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市场食品安全达到相关标准。
(三)强化督导,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