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燃气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5.2.4燃气钢瓶是否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5.2.5燃气管道系统是否漏气;
5.2.6是否使用非专用燃气阀门、旋塞;
5.2.7使用软管是否合格;
5.2.8燃具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5.2.9燃具是否漏气;
5.2.10是否自行增加了用气设施;
5.2.11用气场所是否通风顺畅。
5.3检查完毕时,对以上检查内容作好相关记录,填写在用户安全检查工作单内。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按照“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要求进行作业。
5.4告知用户基本安全用气知识,如使用燃气时,不得离人;保持室内通风;当怀疑有燃气泄漏时,开窗通风、扑灭火源、禁开关电器,并于室外安全处拨打抢修服务电话等。
5.5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温馨提示”等小贴士。
5.6检查完毕后,应在户内燃气表或燃具上贴上“已安检”标示,检查人员应在标示上签署姓名和检查日期,存在隐患的还应填写隐患通知单编号。
6安全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1安检人员现场按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安全用气现状进行检查并作相应处置。
6.2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2.1共用管道漏气的,立即关闭最近的上游控制阀门,请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通风、必要时疏散相关人员和警戒工作,并立即转抢修人员处理。
6.2.2共用管道不稳固,转维修人员处理。
6.2.3在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有搭接电线、铁丝网、绳索等附着物或涂改、遮盖警示标志等行为,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4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导致管道维护不便,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
6.2.5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占用公共空间,圈占共用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导致维护、检修和抢险通道不畅通,向责任人发隐患告知书,并通报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政府部门。
6.2.6存在装修、装饰等活动导致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被违章暗设或暗埋,向责任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7存在私自改动或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向责任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发隐患告知书,并上报政府部门。
6.2.8共用管道轻微锈蚀,记录;共用管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护计划;共用管道严重锈蚀,转维修人员处理。
6.2.9箱体附件缺损,记录,转维修人员处理;箱体主体轻微锈蚀,记录;箱体主体中度锈蚀,记录并列入维修计划;箱体主体严重锈蚀,记录并列入更换计划。
6.3用户自管道及设施检查作业现场处置
6.3.1在入户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严重隐患时,应立即关闭隐患点供气阀门且加贴封条,签发《管道燃气隐患告知书》,告知居民用户停止用气。
1)燃气管道末端未封堵;
2)燃气钢瓶连接到燃气管道上;
3)燃气管道系统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