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六条、对个⼈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四⼗七条、燃⽓⾏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作⼈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语的含义是:
(⼀)燃⽓是指⽤于燃烧的天然⽓、液化⽯油⽓、⼈⼯煤⽓和其他经批准使⽤的新型⽓体燃料的总称;
(⼆)燃⽓设施是指燃⽓⽣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程是指燃⽓设施和燃⽓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程;
(四)燃⽓器具是指燃⽓灶具、燃⽓烘烤器具、燃⽓热⽔和开⽔器具、燃⽓取暖器具、燃⽓报警器具,液化⽯油⽓钢瓶及调压阀和燃⽓表等。
第四⼗九条、本条例⾃20xx年7⽉1⽇起施⾏。
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