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至69分:丙等。
同时要注意考绩分数一律为整数
四、限制
1.员工及主管在年度内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特等。
(1)在考绩年度内曾受任何一种惩戒处分未予撤销者;
(2)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13次以上(含);
(3)旷工全年达1日以上(不含)。
2.于年度内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甲等。
(1)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未予撤销者;
(2)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含);
(3)旷工全年达2日以上(不含)。
3.人数限制。
(1)特等。
各单位人数为5人以下,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1人。
各单位人数5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2人。
初核为特等考绩者,该单位主管须另呈“特等考绩报告一书”予总经理。
(2)各单位考绩平均总分数不得逾越80分(示例,xx单位8人,则总分数不得超过8x80=640分)。
但如果该单位主管认为该单位表现极佳,得签呈总经理核示,核准者为例外处理,但总分数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绩分数不并人该单位考绩总分数的核计。
五、增减分数
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绩应行加减分数,其按下列规定:
1、记大功1次者加5分,记大过1次者减5分。
2、记小功1次者加3分,记小过一次者减3分。
3、嘉奖1次者加1分,申诫1次者减1分。
4、旷工i日者:扣2分。
5、迟到次数超过13次者(含),每逾一次扣0.5分。
本项增减分数,独立于考绩平均总分数(80分或85分)限制之外。
六、奖惩
1、考绩特等者,优先予以升迁职位及职务。
2、考绩奖金、罚金连同年终奖金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