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规程。
第二十一条:如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患上职业病,甲方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和相关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在本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则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如果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如果乙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
2.甲方经营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表明续订或终止合同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泄露商业秘密。如果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经济损失。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3.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如果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未经授权擅自离职的情形,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当月工资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如果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