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6.5.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6.5.3.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6.5.4防排烟系统
6.5.4.1下列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a)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的娱乐场所;
b)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c)长度>20m的内走道;
d)中庭。
6.5.4.2不应设置影响娱乐场所自然排烟的室内外广告牌等。
6.5.4.3不超过6m净高的娱乐场所应划分≤5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有排烟口,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6.5.4.4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5.5灭火器
6.5.5.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6.5.5.2本标准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配置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6.5.5.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
6.5.5.4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5.6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等技改措施。
6.5.7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一般规定
7.1.1公共娱乐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备案或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或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经抽查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
7.1.2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或在场所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7.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7.1.4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公共娱乐场所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5营业时间内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1.6若公共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场所必须满足旅(宾)馆的有关建筑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7.1.7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