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
7.6.1一般规定
7.6.1.1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并确定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正常工作。
7.6.1.2公共娱乐场所可以组织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具有维护能力的专职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7.6.1.3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部位应设置便于管理的、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警示、提示标识。
7.6.2消防控制室
7.6.2.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及应急程序
等工作制度。
7.6.2.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7.6.2.3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7.6.2.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6.2.5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7.6.2.6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7.6.2.7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6.2.8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6.3灭火器管理
7.6.3.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3.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灭火器应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3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7.6.4消火栓系统管理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b)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内配器材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或喷涂;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
c)不得擅自关闭系统,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