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1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a)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
b)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裙房;
c)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下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
d)其他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6.3.3.2公共娱乐场所所在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a)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b)地下建筑(室)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c)封闭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的建筑;
d)其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注: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按GB50045标准确定。
6.3.3.3封闭楼梯间、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6.3.3.4疏散走道通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3.5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3.6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6.3.4火灾应急照明
6.3.4.1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疏散走道;
c)观众厅、建筑面积≥400m2的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d)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3.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1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具有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3.5疏散指示标志
6.3.5.1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醒目、耐久蓄光型的安全疏散示意图。歌舞游艺娱乐放映场所室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6.3.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