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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制度4篇

发布时间: 2023-05-22 12:18:21

第六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要求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档案的;

(六)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展会、柜台基本信息的,未按要求备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七)未查验并留存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运输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

(八)发现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六十一条批发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入场或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贮存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明知他人无证经营冷藏冷冻食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温度等要求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入网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安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制度3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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