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及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温度和条件。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购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查验冷藏冷冻食品的收货温度是否符合标签标示或相关参照标准的温度条件。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保存条件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和冷藏冷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并记录查验情况。
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企业总部的配送清单,并能查询到企业总部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保证所贮存的食品持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定期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应当分区、分架、分类存放冷藏冷冻食品。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当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应当在10cm以上。
不得挤压食品;
(三)冷藏冷冻食品堆码时,应当稳固且有空隙,便于空气流通,维持贮存场所内温度的均匀性;
(四)具有强烈挥发气味和相互影响的冷藏冷冻食品应设专库贮存,不得混放;
(五)使用自有冷藏冷冻库(车)时,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查验冷藏冷冻库(车)内环境温度情况,检查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冷藏冷冻设备、设施持续符合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六)定期消毒、除霜、清洁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保留相关校验、清洁、消毒、维护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定期校准、维护温度计,确保温度计准确有效;
(七)应对出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正常,且符合标示的温度要求,并办理出库手续。
贮存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库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冷藏冷冻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销售散装冷藏冷冻食品和需要冷藏冷冻的现制现售食品,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保存温度和条件、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将销售场所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所设置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定期向消费者公示。
第十九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发现其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