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冷藏冷冻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冷藏冷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冷藏冷冻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者义务
第八条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除外,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条件以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销售、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以下称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设备(以下称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以及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鼓励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三)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九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自有或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报告冷藏冷冻库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
租赁冷藏冷冻库的,还应当报告租赁的冷藏冷冻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自有或租赁的冷藏冷冻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租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服务的,应当选择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运输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查验贮存者、运输者的主体资质,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建立贮存者、运输者档案,如实记录贮存者、运输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当与冷藏冷冻贮存者、运输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在服务合同中单独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要求贮存者、运输者提供贮存、运输食品期间的温度记录。
第十一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贮存、运输、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贮存、运输、销售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
(三)贮存、运输、销售无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四)贮存、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冷藏冷冻食品;
(五)将解冻后的冷冻食品再次冷冻后贮存、销售;
(六)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七)将冷藏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贮存、运输非食品后未对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进行清洗、消毒即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九)选择不具备相应冷藏冷冻条件的贮存者、运输者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十)贮存、运输、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冷藏冷冻食品。
第十二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可追溯。
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