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了解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并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列出的通讯地址邮寄的文件将被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废止时,将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甲方代表人(委托人)
地址: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甲方(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3、属于职等(组长级)含以上人员,未能于一个月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4、属于职等(组长级)含以下人员,未能于十五日前提出辞职而自行离职者,愿被扣发相当于半月薪资之违约金。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