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住建委租房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住建委租房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住建委租房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书,在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书签订前,本住建委租房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住建委租房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住建委租房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