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清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全⾯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主要履⾏制定落实年度消防⼯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巡查和检查、⽕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应当设置(确定)消防⼯作归⼝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在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作。
⼆、明确相关⽅责任。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同⼀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的建筑消防设施实⾏统⼀管理。
集购物、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功能于⼀体的⼤型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当确定统⼀的管理单位,明确责任⼈,在⽤⽕⽤电、巡查检查、安全疏散等⽅⾯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或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每⽉⾄少组织各部门负责⼈开展⼀次防⽕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防⽕巡查⼯作落实情况;
(三)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员⼯、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