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事假期间不发计工资。
②事假在一个月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发节日慰问金。
4.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
②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岗位者
③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准,擅自超假者
④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2)旷工处理
①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的,做辞退处理。
②受旷工处理的人员,停发本人该月工资的25%和停发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及以后发放的节日慰问金。
5、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的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均不另加假期数,如家属在外地的,其假期途中的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
(1)婚假3天(需提供结婚证明)。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3)假期发放基本工资。
6、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晚育(女方在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15天(含节假日及寒暑假共140天)。如遇难产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天数。
(2)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休产假的人员不计发节日慰问金及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3)流产假
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流产,休息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工流产的,休息45天。假期期间发基本工资。
(4)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上课、自习、实验、升旗、军训、参观等活动及其它规定需考勤的事项。
(二)考勤办法
1、上课、自习、升旗等活动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记载在《班级工作手册》上,学期结束记入成绩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