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本人标准工资/12个月*实际工作月数
受到违纪处理的人员不计发
试用期人员不计发
休假人员按规定处理
中途离职者不计发
二、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来校工作,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一般情况,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者,事后两天内应及时补办,凡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因故临时不能参加业务学习或全校性集会、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级组会议或级组活动,请假人分别向办公室主任、科组长、级组长提出口头或书面请假;
(4)审批人在签署准假前要与有关部门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职、代工,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
(5)请假人请假前需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完毕并经相关部门主管批准后,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6)请假到期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回校上班,应用电话、书信等方式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返校后要及时补填请假单;
(7)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应向办公室销假,如因未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人负责;
(8)请假必须经过以上正式手续,员工个人之间不允许私自调课、代课,若出现私自调课、代课行为的,按违纪处理,并处以100-200元的罚款;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直至作违纪辞退处理。
2.病假
教职员工因病不能(上课)上班,须办理病假手续。
(1)病假审批程序
①须取得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3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病假3-7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病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
②患急病或遇节假日急需住院治疗,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立即电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长,以便安排调课等工作,回校后凭医院证明或诊断书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期间待遇
①一学期病假一个月以内,发给本标准工资的80%;
②一个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包括住院时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病假超过一个学期,作调岗处理。
工作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工作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病假期间不计发节日慰问金,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不再享受相应的寒、暑假期待遇,不计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③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必要时,学校可指定医院),否则按事假处理。
3.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确实需要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申明理由,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交办公室备案;事假3-7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教学处安排调课;事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教学处安排调课,请假期满须到办公室销假。
(2)事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