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签定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签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签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一方依据以上2、3、4、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有争议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7、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 日内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乙方逾期不处理或不撤出的,甲方可以对其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8、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承包商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甲方确认。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如果我公司为甲方,去掉①、⑤。)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②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
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具体投保内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或与被投保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项,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合同另有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如合同中任何一方有需要保密的技术、图纸、资料,对方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4、合同附件有: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