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方负责的配电房土建工程须在2008年 月 日前完工,在确认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后,交付乙方安装。乙方于 2008 年 月 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投运条件。
3.2 如配电房土建工程不能按时交付乙方安装, 乙方则按配电房土建工程所延误的时间顺延施工工期。
3.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甲方未能按合同书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3.2 甲方提供的设备到货延迟, 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3.3.3 甲方未能按合同书约定拨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3.4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
3.3.5 甲方未能按要求提供报装资料造成报装不能如期审批;
3.3.6 遇到不可抗力及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
四、工程承包价款:
4.1 甲、乙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施工图预算, 经审核后商定该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4.2 因甲方要求的设计方案修改、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减,乙方以签证单形式经甲方确认后,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4.3 乙方应当在发生第"4.2"条款情况下 天内,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以签证单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以供乙方采购设备及材料(工程施工中预付款抵作工程款),预付金额为合同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 ¥ 元(大写):元。
5.2 主要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进场后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3 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交接证明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4 甲方不按约定付款,并在乙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3天内仍不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5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项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6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不予通电。
5.7 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暂停施工、延期开工等情况,则按下述方式执行:
5.7.1工程已开工的,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停工时间超过甲方通知暂停施工日期30天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且工期相应顺延。
5.7.2工程未开工的,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的,延期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签订时间30天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六、质量检验与安全检查:
6.1 质量检验
6.1.1 工程质量应符合甲方已确认的设计要求,执行国家电力行业规定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6.1.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设计说明进行施工,配备质检人员。甲方需要检查工程质量时,必须在不防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
6.1.3 隐蔽工程,乙方须在隐蔽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通知后如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如乙方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得不到甲方回应,视为甲方放弃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隐蔽。验收时,乙方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6.1.4 如甲方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6.2 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