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以顺延。
2、乙方延期开工未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
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下列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对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由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更换。如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更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延误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修理或返工直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应交付日至实际交付日期间的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计算。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应向甲方支付应交付日至实际交付日期间的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计算。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违约金,每日按未支付价款的 %计算。 第十六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进行核实,核实后报送甲方确认;
(3)甲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未经)确认;
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和乙方商议确定索赔金额,在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又未达成协议,导致工程停工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在连续累计停止施工超过 日后,乙方仍不履行合同或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