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执行机构规程。
1、经理、副经理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并代表股东会行使相关权力。
2、经理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以及工程质量检验,业务市场的开拓,技能创新以及帐目的监管理工作,并负责采购材料的检验核实工作。
3、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做好合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人员分配工作,并负责申购材料的采购工作,和业务市场的调查开拓工作,同时做好帐目的核查监督管理工作。
4、其它班组应按工作标准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以后发生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1、合伙期届满。
1.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1.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1.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1.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2.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法律机构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格参与分配。
2.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开始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自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2.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其它合伙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若本协议有关规定跟《合同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冲突时,依《合同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订立签约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效并开始营业。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其它:(补充:企业盈利分配时间在每年的中旬(7月)份前半个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盖章)年月日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