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它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按拥有股份比例收受盈利,未有工资待遇。若参与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按职务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合伙人享有的待遇:
1、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知情查询权。
2、享有合伙企业组织的一切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其它约定:
1、合伙人的外出业务联系费,应酬费、电话费、车费可凭相关单据经全体合伙人认可方可报销。
2、合伙人的上下班车费应自行负责承担。
3、合伙人每月电话费报销计算方式为:每月通迅话费给予报销300元,另外超出自行承担。
4、企业装修款收缴时应让客户存入公共银行帐号,一般情况下不许私自收现金。若有特殊情况应向其它合伙人说明情况并及时把收回的款项存入企业公共帐户,并及时通知分管财务人员做好帐目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合伙人的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若有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公共财产所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相关业务。
3、禁止合伙负责人再加入同行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人另外发行合同。
5、禁止合伙人介绍自己的亲属及朋友入伙出资。
6、合伙人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吞挪用合伙人公共财产,或做有损合伙人利益的事,若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罢免其职务,提出警告,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合伙负责人严禁随意提拔任命,罢免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人事管理制度,并征的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8、合伙人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和联系其它业务来私自获取相关利益,若有所收回扣及相关利益全部算入公共财产,并给予相关处罚。
9、各合伙人严禁报销与企业发展和企业无关的一切费用。
10、若合伙人违反以上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退伙。
第十八条:合伙负责人的选聘条件。
1、具有相应的资历、专业知识。
2、具有三年的同行业管理操作实践经验。
3、具有很强的责任心、纪律观念、时间观念、集体荣誉观念。
4、具有公正廉明、无私奉献的精神。
5、无相关社会债务关系。
6、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7、具有创新意识,拥有吃苦耐劳、拼搏开拓市场业务的能力。
8、合伙负责人必须从合伙人内部进行选聘,不得选未入伙的成员担任负责人。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执行机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