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新合伙人入伙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1、需有正当理由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退伙。
1.2、不得在合伙企业不利时退伙。
1.3、退伙需提前叁个月告知全体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1.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一般按本合伙人所投入股份总金额的10%-20%计算赔偿。
1.6、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1.7、因业务扩展,资金周转不灵或需弥补亏损时,因合伙人单方面原因不能
够及时缴付相应比例股金作为公共财产,而导致公司破产或退伙造成损失,此合伙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一般为本合伙人所投入股份总金额的10%-20%计算赔偿。
1.8、合伙人没有按合约规定,没有按时缴纳股金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约,
并让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9、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经半数以上股东人数同意
可解除合同,并让违反协议规定的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3、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1、z z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1.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1.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进货物。
1.4、共同清算合伙债务。
1.5、合伙负责人在支付货款和报销其它相关费用时必须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做好帐目结算与登记工作。有权核查合伙人的公共财产帐目。
1.6、有权支配一定数额的现金审批工作,但必须告知其他合伙人。
1.7、合伙负责人负责协助监督业务的洽谈与合同的拟定及签约工作。
1.8、经过股东会议讨论,有权解聘,聘用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工。
1.9、有权主持召开股东、员工会议,并负责提前1天通知各合伙人及员工。
1.10、依企业利益为基础有权审批材料的申购工作。
1.11、有权制定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管理章程。
1.12、有权及时修改合伙企业章程和经营发展计划,并提请股东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