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责任义务。
1、合伙负责人应对每一个合伙人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2、合伙负责人应对合伙企业负责,应积极主动做好合伙企业的业务扩展计划,市场业务调查开拓计划以及责任目标计划和年度工作开展计划等。
3、合伙负责人根据市场需要和合伙企业发展状况,有责任及时组织召开股东会议,讨论修改合伙企业各项目标计划和企业管理制度。
4、合伙负责人应对合伙企业的盈亏负责。
5、合伙负责人必须做好员工的工作考核、督导与工作责任分配工作。
6、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第十条:合伙负责人享有的待遇:
1、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知情权。
2、享有合伙企业提供的车费、通信费和业务洽谈费的报销待遇。
3、享有企业最高标准的经理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的福利标准。
1、合伙负责人每月基本工资经理共计(3500元/月),副经理共计(320xx/月)。
第十二条其它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1、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但有监督工作的权利。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参与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有权申请召开股东会议。
6、有权向股东建议解聘合伙负责人的职务及解除普通员工的劳务关系。
7、有权监督合伙负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股东会提出合理整改意见。
8、有权申请合伙负责人公开帐目和进行帐目查询核对工作。
9、有权参加合伙股东会议和合伙企业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责任与义务。
1、合伙人应及时向合伙企业负责人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2、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应积极主动的查询相关市场业务信息,及时反馈。
3、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盈亏负责。
4、合伙人应按时参加股东会议和各项决策会议。
5、合伙人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操作管理,但有监督权并向合伙负责人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合伙人的.福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