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急响应和终⽌
(⼀)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突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要遵循疫情发⽣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
理、边核实的⽅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乡⼈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防控应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是动物疫情防控⼯作第⼀责任⼈,分管负责⼈是直接责任⼈。制定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政区域内发⽣动物疫情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3)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品、交通及通讯⼯具等。
(4)对疫情作出全⾯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案。
(5)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和管理⼯作。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体和禽产品的⽆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
及周围环境消毒等⼯作。
污染物等消毒和⽆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作。
(7)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进⾏紧急免疫接种。
(8)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9)参与疫情防控的有关宣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