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停止加煤和通风。
b.迅速将炉排上的燃煤扒空,不可向炉膛内加水。
c.熄火后打开炉门和烟道门,对锅炉进行冷却。
d.隔断总气阀,无缺水情况下可进水和排污。
缺水时绝对禁止进水和排污。
19.紧急停电应采取措施。
a.将开关全部关掉,防止突然送电造成事故。
b.注意压力表变化,及时排气降压。
c.如低水位,高气压则应将炉排上燃煤扒掉,防止脱水而烧坏炉膛。
第六条安全检查。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设备是否完善,电气线路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纪律是否自觉遵守,交通要道是否畅通,环境是否整洁。
(二)安全检查必须贯彻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部门和职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种专业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高压开关、变压器、起重机械、装卸机械,除安全大检查外,应按规定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检查,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检查,并经常进行保养。
(四)安全检查所查处的隐患,所在班组要及时进行整改,班组无力整改的,由车间协助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由公司负责落实整改,隐患整改要强调一个“快”字,如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但由于整改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事故报告和查处。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由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公司领第10页导,轻伤事故由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企业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违章处理。
(一)违反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其中一项(次)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二)违章造成人身、设备、产品损失,由责任人承担30-70%的经济损失费。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章造成自身伤残,责任自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不计工资,医疗补贴最高不超过50%。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