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混凝土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8、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单位无安拆资质证和安全许可证,操作人员(含安拆和司机)无证上岗,审批手续不全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9、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制作不符合规定,未安装安全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失灵、无效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30、塔吊、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扭曲、变形腐蚀严重,零部件漏装、错装、联接不符合规定,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与建造物附着不符合要求,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31、塔吊多塔作业无防碰撞措施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2、塔吊、施工升降机未通过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使用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带病作业、维修保养不及时的,处以5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33、塔吊、施工升降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卸料口无防护门,缺基础围栏、排水通畅,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处以500元的罚款.
34、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者未经审批,落地式脚手架高度超过规定(50m)或者悬挑脚手架无设计计算,处以1000元的罚款。
35、落地脚手架立干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外挑杆与建造结构连接不坚固,处以10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36、脚手架架体与建造结构不按规定进行拉结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拉结严重不足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37、脚手架架体杆件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以500元的罚款。
38、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脚手架搭设前不按规定进行交底,搭设完毕不进行验收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0、附着式脚手架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不具备当地建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准用证,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含设计计算书)或者未经审批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1、附着式脚手架主框架及架体构造不符合规定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2、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与建造结构不按规定进行拉结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拉结严重不足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43、附着式脚手架无同步升降或者达不到同步升降的,无防坠、防倾装置或者不起作用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隐患重大的,另赋予停工处罚。
44、附着式脚手架每次提升无具体检查记录;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5、附着式脚手架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以500元的罚款。
46、附着式脚手架安装、升降、拆除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前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47、现场不设建造垃圾池,建造垃圾随意堆放及现场建造垃圾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8、模板、架子拆除后,必须7天内清理,码放整齐,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49、总包对各分包队伍有管理、监督职责,各分包队伍必须服从总包的合理管理,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50、总包对工地的所有成品(含甲方分包)保护负有全面责任,对单元门、进户门、窗、百叶、消防箱、开关、插座、上下水管、洁具、灯具、开关面板采取有效的保护,如有污染、损坏,按最低100元~损失价的2倍
进行赔偿。
对地面污染、损坏,按每间100元~损失价的2倍进行赔偿。
51、电梯前室、首层大堂饰面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墙面的阳角进行护角,地面采用夹板覆盖保护。
严禁在已装修好的电梯前室、首层大堂使用金属轮毂的手推车,违反此条规定者,处以500元的罚款。
52定主要是针对现场常发生的违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全面。
如现场发生的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本规定未包含,可参考本规定的处罚程度,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