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需要向乙方支付费用用于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若乙方按规定需向派遣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则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医疗补助费。
1.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未痊愈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一致的;
4.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不再续订本协议或不继续聘用的派遣员工。
(三)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在派遣期满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员工的派遣期限顺延,甲方不得退回。
1.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派遣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派遣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协议的解除
(一)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的;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派遣员工身体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3.甲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法规政策,损害乙方利益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3.乙方拒绝接收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退回派遣员工的;
4.乙方挪用派遣员工劳务费另作他用,不按月兑现派遣员工工资的。
八、经济赔(补)偿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与对方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2.派遣员工发生因工伤或死亡的情况,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及时进行救治和处理,并垫付相关的治疗费用。如果派遣员工在乙方合作医院就医,则不需要甲方垫付相关费用。
3.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在离职前未归还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工作物品的,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有责任利用合法手段追究派遣员工本人责任后赔偿给甲方。
4.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费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费用,除社保部门支付以外,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5.派遣员工达到退休条件时,乙方可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派遣员工退休时和退休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