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入职通知单》(见附表二)一式两份,甲方签章后返回乙方一份,确定派遣员工入职。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两份,其中甲方保留一份,甲方转交派遣员工本人一份。
二、协议期限及员工派遣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果甲方所使用的派遣员工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
2.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两年,顺延次数不限。
三、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
1.甲方根据向乙方提供的《用工需求信息表》的岗位需求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在派遣期限内,经与乙方和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
2.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3.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考核规定按甲方规定执行。若甲方对派遣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则甲方应到劳动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四、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1.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2.派遣员工被派遣到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在乙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派遣员工解释应发工资的计算标准。
3.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由甲方负责,考核情况由甲方向乙方反馈。派遣员工的档案及其它综合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派遣员工离开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派遣员工离岗通知书》(见附件三),若因甲方通知过晚导致乙方为派遣员工滞后停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劳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1.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派遣员工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①派遣员工的工资。甲方支付的工资应实行按劳计酬、同工同酬,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②派遣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③派遣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④派遣员工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⑤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费;
⑥派遣员工的生育保险费;
⑦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为人民币120元/月/人;入职不满15天不计算管理费用,15天(含)以上按天计算管理费。
2.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派遣员工上月劳务费明细(含当月社保费用)提供给乙方核对准确后,乙方将劳务费和管理费发票寄(送达)给甲方。
3.甲方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收款后为派遣员工办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因相关
4.甲方为乙方派遣至甲方员工,入职第二个月购买社保,员工离职甲方需将该员工第一个月社保缴纳费用补缴乙方,乙方为该员工补缴社保。
六、派遣员工的退回
(一)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但甲方在试用期内退工应当向派遣员工和乙方说明理由;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5000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