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协议日期:2014年月日
王清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30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10号(以下简称甲方)
朱站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6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3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被土地征用后有安置房指标三人(如:2014年7月15日和2014年6月8日的两份协议),乙方住房紧张,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如下转让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的三人安置指标约90m2以236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转让给乙方。在选房时如达不到90 m2和超出90m2的补、进款与甲方无关(即:如选房时少于90 m2由国土局补钱,但由乙方进,多余90 m2时由乙方补偿给国土局)。
二、付款方式:双方签字日乙方首付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014年5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余下2014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接房时完清,甲方收款后必须出收据。
三、今后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按转让费的双倍给付对方。
五、此协议壹式伍份,签字按指纹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沙坪律师事务所执叁份为凭,并认真履行。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王清海,因经常外出打工,故处理王清海壹户(即王清海、王明宇、滕德辉户)安置房一事全权委托朱站勇代为处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14年7月10日
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王清海和朱站勇是沙坪镇白莲村的居民,他们之间发生了一笔安置房指标的转让交易。根据协议,王清海将他拥有的三人安置指标约90平方米,以236,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朱站勇。这个交易是在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的。
根据协议的第一条,如果在选房时无法达到90平方米或超过90平方米,补款或进款与王清海无关。换句话说,如果选房时少于90平方米,国土局将补足差额,但补款由朱站勇承担;如果选房时超过90平方米,朱站勇需要向国土局支付额外的费用。
根据协议的第二条,付款方式是朱站勇在签字日首付116,0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余下的20,140.00元在接房时付清。王清海在收到付款后必须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