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时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将自有(币种)_______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额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事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过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照《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在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之前,乙方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且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_份交给甲方留存。
第六条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无法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而对于贷款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且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以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制裁。
第九条 乙方按月息________‰向甲方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每次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并且按照________方式结算。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的________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的账户。如果遇到国家调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调整利率,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的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时,按照贷款余额的月__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应将贷款全额划入甲方的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以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以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需要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或解除本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者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以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且可根据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且可根据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对于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 对于本条列出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来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