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费、电费;
2. 宽带网费、燃气费;
3. 有线电视收视费,如果不使用需报停并支付相关维护费用;
4. 物业管理费。
如果在租赁期间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使用该房屋相关的费用,乙方也需支付。
第十条 房屋押金。
双方在合同签订当天,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贰仟元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如果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须在租期到期前两个月书面或电话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优先同意继续租赁,但乙方需提前两个月续交下一年的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间,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对方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附件和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