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该房屋;
(2)因出现非甲方能够预见的情况,导致该房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水、电、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提出后,乙方未在十五天内进行纠正;
(4)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利用,或出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情况。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合同第九条第(4)、(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九、乙方的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借他人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4)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