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公司经营情况及员工对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所业绩,在适当时间考虑调整职位及薪酬。
(8)甲方每月5日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9)所辖的人员聘用、调动、解雇均须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10)签约起,若未满一年可按比例执行。
四、福利及劳动保险:
(1)员工服务满一年,可依下列规定给予带薪年假:a、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5日b、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c、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14日d、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递增一日,但总数不超过30日。
(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公众假期,如因业务需要在法定假日不能休假,可由甲方安排在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内补放。
(3)乙方因病,实行计划生育,分娩及婚事、丧事等,按本公司制定的具体办 法处理。
(4)乙方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及以书面申请和经有关部门主管批准方为有效,甲方不发给事假期间薪酬。
(5)因公伤残、死亡,则按公司购买的有关保险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6)社会劳动保险条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乙方自行解决当值时的工作餐。
五、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届满即告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经营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