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经常请他人代岗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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