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住宅幢号的房屋,建筑面积M2,(房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即:年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并在当月(季)初的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房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甲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金额的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损坏,乙方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租金中折算;如果甲方拖延维修或不委托维修导致房屋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如果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坏,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合同。如果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并同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需要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果需要续租,必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如果超过期限不归还且未续租,甲方可以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盖章)
承租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经办单位:(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