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方定期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4.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
35.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结合本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在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时,甲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以现金或储值卡等的形式根据对向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如甲方统一调整发薪时间,则相应按照新规定执行。
36.甲方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7.乙方取得劳动报酬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
38.员工每月薪酬的异议期为发放日起30日内。过期视为无异议。
六、保险福利待遇
39.甲方按国家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转移。
40.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相关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和保险福利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青岛市标准执行。
42.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43.乙方在聘任期内,应服从甲方劳动纪律规定及工作岗位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当月(年)工作任务;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条款与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4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等处罚,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 变更
46.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47.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二) 解除
4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
①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材料、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 姻状况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中有虚假的。
② 乙方出现任何影响工作的病症(精神病、传染病等),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③ 乙方如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的。
④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的。 ⑤ 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岗位标准的。
⑥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考核项目中所涉及的严重违纪项的。
(2)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出现甲方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有违法乱纪行为;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