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经甲方同意及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承担违约金1万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骨干(含中层以上部门负责人)及到其他用人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或利用在甲方建立的业务关系上开展不正当竞争的,承担违约金10万元;造成损失不足弥补的,继续赔偿。用人单位在知晓乙方未解除劳动关系而使用的,承担连带责任。
5、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及其他掌握公司重要商业机密及资源的重要岗位人员、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职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造成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发生的实际金额继续赔偿。
第八条 其他相关事项
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交回甲方的帐册、单据、资料等,以及保管的甲方工具及其他一切财产物品,结清互相往来的帐款,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甲方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第九条 本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履行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