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停业,或合作,合营期满关闭;
9、依照5、6、7、8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被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身体健康的;
5、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6、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和培训的;
7、乙方参军,或出境定居的。
五、乙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六、甲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应按规定退回培训--费用及由甲方出资办理的各类证件等。
七、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院校或技工培训),研修,考察或参观,结束后为甲方服务未满两年的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2.1 乙方没有向甲方结清帐目,相关资料或经济手续及工作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
2.2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六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1、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
2、其他约定。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
1、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承担违约金1000元,另外按实际的损失予以赔偿。
2、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未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金1000元,造成损失的罚金3000元,并赔偿相关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可得利润的损失)。
3、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给予职务相关培训,乙方于合同期前辞职或违反甲方相关规定而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所有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