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转让用户帐号,或将口令随意告诉他人。
不得冒用他人帐号、口令上网。
(8)不得使用单位明文禁止的相关程序和网站,不得对单位明文禁止的文件做相应的操作。
(9)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
第十一条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必须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第十二条办公网内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局计算机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在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备、磁媒体数量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安装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内其它计算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第十四条对于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全隐患,局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从系统软件开发商和应用软件开发商获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如安装补丁软件、制定新的安全策略等。
第十五条局信息中心必须对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预防病毒感染和恶意攻击。
第十六条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的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由信息中心负责;负责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上互联网计算机做到物理隔离。
第六章系统数据管理和安全协查
第十八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1)未经允许,对办公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3)其他危害办公网络安全的行为。
(4)严禁在互联网和局域网上传递秘密文件,特别是机密级以上的秘密文件。
第十九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和电子政务网内通过互联网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条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必须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二十一条服务器及网络设备遭受攻击后,网络管理技术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七章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局域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除管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第二十三条局域网内所有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于网络系统要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重大更改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