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如发现不能清除的病毒,应对文件数据采取保护措施,追查病毒的来源;并在24小时内通知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六条校园网络发布的信息分为综合信息与专栏信息两大类。
综合信息指学校的政策、法规、对外宣传与报道、学校内部文件、新闻信息等;专栏信息指经校领导同意专门发布的其他信息信息。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管理和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上网信息实行责任签发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组长负责学校综合信息的安全审核、签发。
综合信息需有文字材料备案,并实行年终归档。
专栏信息由校领导签发后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发布。
第二十九条BBS系统的信息由技术服务中心总审核,对这些系统中出现的反动、黄色等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和过滤。
第三十条BBS实行栏目与版主专人负责制,并对其栏目内容的安全负责,版主负责人由技术服务中心审批设立、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与技术服务中心,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学校保卫、保密部门做好校园网、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用户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校园网用户均要对其使用计算机的管理、安全与网络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验室、多媒体阅览室等执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反动与黄色等有害信息;
(2)非法侵入网络系统与信息系统;
(3)非法窃取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中信息资源;
(4)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6)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
(7)未经批准,私设网站与发布信息。
(8)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9)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
(10)浏览反动、黄色的网站。
(11)从事其它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所有的计算机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技术服务中心与保卫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与有害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出现的计算机安全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