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抢维修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
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事故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3、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4、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委员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