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
为适应公司人员岗位调整的需要,规范离职手续交接,避免因岗位交接引发的各种问题,使后续工作有序地进行。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及情形
2.0.1范围:
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2.0.2适用情形:
2.0.2.1因客观原因或劳动关系双方主观原因出现的员工离职(含退休)情形。
2.0.2.2员工因机构裁并、组织结构变化、岗位轮换、晋升等不涉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岗位调整情形。
2.0.3离职、离岗人员应作为交接方,到岗人员作为接收方,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交接事宜。
3.0内部定义
3.0.1交接方:各类离职、离岗人员。
3.0.2接收方:入职、调岗接替离职、离岗人员的人员。
3.0.3监督方:
3.0.3.1公司层级交接为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交接层级划分详见5.0);
3.0.3.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交接为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3.0.4审阅者:交接岗位的上级。
3.0.4.1公司层级为为主管领导;
3.0.4.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为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4.0权责
4.0.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完善本制度。监督高层、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岗位调整、离职交接工作。
4.0.2审计法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监督高层、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岗位调整、离职交接工作。
4.0.3各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基层员工岗位交接工作,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监督。
5.0岗位交接的管理
公司对岗位交接实行公司管理、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管理两层级管理制。
5.0.1公司层级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负责,对高层、中层、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的岗位交接实施监督。《岗位交接清单表》应一式四份打印签字,交接双方、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各执一份。
5.0.1.1公司层级管理的交接还需本岗位所辖部室或所辖的基层单位参与。
5.0.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管理: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部岗位人员的岗位交接进行监督;涉及到重要工作细节问题,交接岗位直接领导应当参与。交接完毕后,将各方确认的《岗位交接清单表》一式三份打印、签字,交接双方、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各留一份。
6.0岗位交接的内容
6.0.1印鉴及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