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制定招聘计划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循计划原则:对招聘计划的量的要求。以用人单位的人员发展规划为
前提,结合目前在岗数并预测年度内可能出现的内部人员调剂及人员流失,规划年度内招聘的人员数量;
2、个岗需要原则:对招聘计划的质的要求。通过《岗位说明书》明确需要
引进员工的素质要求,使招聘工作有的放矢;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为年度计划,其基本依据为各单位制定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
第十三条 整个招聘活动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于超出计划之外的招聘要求,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应聘者资格审查的内容:
1、个人资料审查,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各种资格证书等;
2、笔试,包括专业知识、综合知识及能力、文字能力、其它特殊要求的知识;
3、面试,包括综合形象、表达能力、举止行为等基本素质方面的测试。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中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分工的原则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甄选
1、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查应聘者的基本素质;
2、空缺岗位直接领导负责审查专业技能;
3、单位经理对招聘录用候选人进行审核;
4、用人单位将录用候选人情况及面试过程记录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确定录用资格
1、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对招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批;
2、人力资源部评估候选人的面试过程及面试结果,提交评估意见与建议,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及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
3、经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及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最终确定人员录用情况。
第六章 入司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招聘资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反馈用人单位录用审批情况,并通知录用员工办理入司手续。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发放录用通知,录用通知应包含:试用时间、试用岗位、员工入司须知。通知录用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试用期考核
第十九条 对录用人员必须经过试用期试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二十条 试用期间由用人单位指定导师根据公司制定的《新员工导师制管理办法》对新员工进行培养、考核,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此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并提供转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以便办理相关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优秀并有突出业绩的人员,可提前转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按照管理达标标准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程序请参照《xx公司招聘管理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