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加强我镇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成⽴消防安全⼯作领导⼩组,统⼀领导、部署全镇的消防安全⼯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站所办负责⼈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作全⾯负责。
第⼆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宣传防⽕、报警、灭⽕和应急逃⽣等常识。
第五条、每年⾄少组织⼀次对单位职⼯的集中消防培训。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器材的性能、使⽤⽅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灾、⾃救逃⽣知识,组织⼈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培训的主要⼈员: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储存等岗位⼈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