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监部职责
1.每天按照《安规》和本安全措施要求对所有煤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督促整改。
2.每周对煤场责任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班前会、班后会、安全交底、隐患排查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偏。
3.负责厂内交通管理,保证运煤车辆有序进入煤场,严禁插队。
4.负责及时对煤场外委单位资质、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并建立人员动态档案,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六)公司领导职责
1.定期对安监部、燃料部的煤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提出考核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2.定期检查煤场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立即整改,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安全技术措施
(一)各式运煤、卸煤、给煤机械
1.所有卸煤、给煤、运煤机械(斗轮机、叶轮给煤机、推煤机、装载机、皮带机等)应保持完好,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应禁止使用。
(1)斗轮机停止工作时,设备必须处于安全停用位置,并切断电源,上好防风装置。
每周对斗轮机悬臂皮带拉绳、急停等保护进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检查俯仰、回转、行走装置是否动作正常。
(2)每周对带式输送机拉绳开关、警铃、跑偏装置进行试验,确保可靠备用;
(3)每周对叶轮给煤机叶爪、行走装置进行检查,对积煤、杂物进行清理。
(4)推煤机及装载机每天对车辆电气线路、冷却水系统、各部位紧固件、车胎胎压、仪表读数读数情况及燃油量进行检查。
2.斗轮机、带式输送机等上下梯子口处应设置“未经许可、禁止攀登”标志牌,必要时爬梯口应装门加锁。
3.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械旁逗留。
在斗轮机、装载机、运煤车辆等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4.司机启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声光等警示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启动。
5.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开动卸煤、运煤机械。
卸煤、运煤机械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6.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瞭望或走出操作室。
7.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8.司机进入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进行操作前,应当检查其门窗是否保持完好,门的闭锁是否可靠。
司机离开运煤、卸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驾驶室的门上锁。
9.斗轮机、运输皮带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
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
10.煤场皮带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煤场作业人员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
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