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
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农贸市场工作人员熟知消防常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