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市县(区)。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