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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5篇

发布时间: 2023-04-06 13:09:14

设置位置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建设永久性固定设施。

凡遇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情况,需要取缔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管理明晰。

根据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下,由辖区政府在流动摊点疏导点的选择范围内临时指定一定区域、时段供流动摊点有偿摆放。

各区城区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流动摊点综合治理的主体单位、责任单位。

收费实行一费制,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为政府非财政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用账户,用于疏导点建设、环境卫生保洁、日常管理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疏导点摊点收取任何费用。

辖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疏导点的日常监管,建立专职管理队伍,及时发现、制止疏导点以外乱设摊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并配合处理,确保违法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三)执法文明。

对流动摊点治理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一宣传、二服务、三管理、四劝导、五告知、六处罚”的程序。

街道办事处配合城管等执法部门,加大对辖区内流动摊点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流动摊点定点定时规范经营,对擅自占道经营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引导,不听劝导、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工作原则

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过罚相当、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

疏导的摊位种类主要包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小吃摊、水果摊、百货摊、修理摊、擦鞋摊、本地农户季节性果蔬自产自销点。

摊位设置优先照顾本地残疾、低保、下岗等特殊群体,减免相应的费用,构建和谐氛围;(二)坚持“群众自治、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好基层群众组织的自治作用。

各区城管部门要加强城管执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基层群众组织参与流动摊点综合治理。

每个疏导点都要成立摊群点自治管理组织,明确一名自治负责人,进行自治管理,协助职能部门维持市容环境秩序;

(三)坚持“科技强管、高效执法”的原则,努力提高执法部门执法效率。

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城管、公安等执法部门配置执法记录仪,实行执法过程全记录,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率;在疏导点配置高清摄像头,与数字城管联网,听从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调度,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人性化执法方式,强化流动摊点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动此项工作,我市成立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一)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流动摊点的综合治理试点工作,负责摊点疏导点的规划设置、日常监管及辖区内流动摊点治理工作;

(二)市城管局负责对三区、市开发区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考评;

(三)市财政局安排流动摊点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经费;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市物价局对流动摊点管理的有关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备案;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各流动摊贩疏导点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并对相关投诉予以查处,把是否有出店经营行为纳入诚信信息库;

(七)市卫计委负责对流动摊点从业人员卫生证等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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