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学校的规章制度。
6.3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管理,保证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6.4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可以进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第七条保密、竞业限制和培训
7.1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除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漏甲方商业秘密。
商业保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不向任何非本学校人员或机构泄漏商业秘密;
(二)不向本学校中不需要了解该信息的人员泄露自己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不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四)不利用其获知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亲属、朋友牟取任何利益;
(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乙方因其他原因离开甲方单位后,严守商业秘密,不向任
(六)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或乙方因其他原因离开甲方单位后,不利用其获知的商业秘
本合同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自身拥有的任何商业、客户和技术信息、资料、智力成果及各类文档、凭证,或甲方客户在学习期间的作品及其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或甲方获知的且甲方根据有关合同、协议、承诺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商业或技术信息、资料及智力成果。
7.2乙方为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职工,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不能利
7.3甲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内,如乙方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于竞业关系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7.4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双方权利与义务。
7.5乙方属于甲方出资引进或培训的人员,乙方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中止合同的,应向甲方赔付引进和培训费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手续办理
8.1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尽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8.2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后工作日,还须按甲方规定填写《离职人员专用表》。
甲方在乙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方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
8.3离职工资:按甲方正常工资发放日进行结算并在离职后二个月内予以发放。
8.4除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离职以后,乙方不再享受甲方以任何形式支付的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奖金、福利、分红等奖励。
8.5除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如员工没有按规定提前(试用期提前7天,正式聘用期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擅自离岗或未按照甲方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甲方有权扣发乙方一个月工资(指离职前月满勤下的全部工资),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甲方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及临时性、突发性文件属于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学校董事会、校务会、行政部通过的决议和发布的通知等),乙方承诺遵守。
9.2乙方同意,所有工作成果都应构成为聘用关系而进行的工作,归属于甲方的独立所有财产。
此处的“工作成果”是指,由员工独立或与他人合作构思、研发,或通过其他方法在其受聘于学校期间在学校所承担责任和接触信息存在关联而取得的发现、发明、构想、概念、创作、商标、服务标识、口号、标志语和信息、程序、产品、技术、方法、教材等,且不论是否是在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取得,也不论是否是在甲方的场所取得。
9.3本合同履行期满30天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否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