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私教绩效任务的。
C.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招聘相应人员代替乙方工作方可执行。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需遵守竞业规则,若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去同行业其他公司,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引导教练员及私教客户去他方,否则乙方须赔偿五万元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补偿,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名称:
住所:
负责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户籍地址: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